安徽省金沙娱城总站
执行裁定书
(2015)太执字第00413号
申请执行人:许兴龙,男,1966年6月20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安徽省太湖县。
被申请人:许和维,男,1974年12月27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安徽省太湖县。
本院在执行许兴龙申请执行许和维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,申请执行人许兴龙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。
本院认为: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。现申请执行人许兴龙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许兴龙撤回执行申请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判员 雷克勤
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
书记员 黄五春
附相关法条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:
(一)不予受理;
(二)对管辖权有异议的;
(三)驳回起诉;
(四)保全和先予执行;
(五)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;
(六)中止或者终结诉讼;
(七)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;
(八)中止或者终结执行;
(九)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;
(十)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;
(十一)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。
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,可以上诉。
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。裁定书由审判人员、书记员署名,加盖人民法院印章。口头裁定的,记入笔录。